2013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日期:2013-05-23来源:教育在线作者:Top招考网访问次数:

一、单项选择题:第1-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
  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
  C.既处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
  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4.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5.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
  A.包庇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寻衅滋事罪            
  D.组织恐怖组织罪
  6.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对甲、乙应当
  A.按遗弃罪定罪处罚    
  B.按虐待罪定罪处罚
  C.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7.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8.甲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甲主动交代了自己与乙共同盗窃某仓库的犯罪事实。对甲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自首并立功
  9.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窃取一份绝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B.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并使用该移动电话,给电信部门造成3万元的话费损失
  C.丙拣到一张他人的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3万元
  D.丁窃取他人在公共网络上的账号并使用,造成他人3万元的损失
  10.甲为索取债务而将乙拘禁于一地下室,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乙所欠债务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D.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二、多项选择题:第11-1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1.犯罪的“着手”是指
  A.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
  B.开始实施刑法某条罪状中描述的行为
  C.开始实施实行行为
  D.开始实施能够直接危害客体的行为
       12.甲本欲杀乙,将乙的孪生弟弟丙误认为乙杀死。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B.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C.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D.属于行为差误
  13.作为中止犯成立时问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包括
  A.在预备犯罪过程中
  B.在实行犯罪过程中
  C.对故意犯罪的结果犯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
  D.对过失犯罪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前
  14.在刑法理论上,实质的一罪包括
  A.继续犯    
  B.连续犯
  C.结果加重犯    
  D.想象竞合犯
  15.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简答题:第16-17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6.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
  17.简述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四、论述题:第18小题,15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18.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第19小题,20分。
  19.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500元“报酬”,丁同意。当晚9点,甲带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乙处偷来的钥匙。当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实施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打开房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三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刑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C4.D5.D
  6.C7.A8.B9.D10.B
二、多项选择题
  11.BCD 12.AC 13.ABC 14.ACD 15.ACD
三、简答题
  16.答案要点: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2)没有得逞,即没有能够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
  (3)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人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
  (4)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17.答案要点:
  (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四、论述题
  18.答案要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它包括三个构成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的;第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第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第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第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当场对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或者以当场实施打击或者强制相威胁。
  (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为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

五、案例分析题
  19.答案要点: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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