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介绍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三级)培训
招生简章
一、培训对象:
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及从事财务、销售、采购、储运、人力资源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政府、社团、科研教育机构的相关人员;其他从事或准备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课程内容:
(一)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课程
1.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2.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
3.助理信用管理师教程
(二)信用管理师培训课程
1.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2.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
3. 助理信用管理师教程
4.信用管理师教程
三、授课教师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委员、信用管理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及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指导中心颁发《信用管理师CETTIC职业师资合格证书》的人员授课。
四、培训证书
学员参加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五、申报条件
(一)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六、教学安排
(一)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在学员自学的基础上,面授辅导安排5天。其中,按照本级别第5条报名,取得培训资格的学员,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培训不少于160标准学时的规定,面授辅导5天(每天按8课时计算),计40课时;另,学员自学教材按20天(每天按3课时计算,计60课时;操作部分按60课时计(有在信用管理部门工作经历者,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及相关材料,可折抵操作课时;无经历者可申请主办方安排到相关机构实习)。
(二)信用管理师培训,在学员自学的基础上,面授辅导安排5天。其中,按照本级别第6条报名,取得培训资格的学员,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培训不少于130标准学时的规定,面授辅导5天(每天按8课时计算),计40课时;另,学员自学教材按20天(每天按2课时计算,计40课时;操作部分按50课时计(有在信用管理部门工作经历者,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及相关材料,可折抵操作课时;无经历者可申请主办方安排到相关机构实习)。
八、报名须知
1.申报者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业绩证明等)和本人二寸蓝底免冠正面照6张。
交通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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