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污染
一、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1.污染种类繁杂。
2.污染扩散范围大。
3.污染危害持续强。
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此外中国还加入了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洋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法。
二、监督管理体制:(注意各部门不同的职责)P223
1.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
2.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
4.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工作。
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工作。
三、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四、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1.排污收费制度。
2.海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3.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4.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5.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6.海上重大污染物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7.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措施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的保护主要从特殊海洋区域保护和对海洋生态游影响的行为管制。
六、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七、防治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
1.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4.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八、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倾废许可证的分类。 对于禁止倾倒的废弃物,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此类废弃物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对于对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通过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对于不属于前两类物质的其他低毒性或无毒性的物质,倾倒时应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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