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其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其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其为“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三点含义:
1.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4.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任务: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三、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1.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2.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①保护人群健康,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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