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听课笔记(5)
日期:2013-04-27来源:作者:访问次数: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立法规划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体制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2.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3.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3.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二、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5.“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6.“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三、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⑵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①首先,生产和生活废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权限,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②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⑶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⑷所以在过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有众多的环境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四、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内容(P74)★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3.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五、与传统“发展”观念的比较○

  1.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

  2.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忽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3.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愿望,同时也符合环境资源保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六、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P75本章重点难点内容)△

  1.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

  2.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综上所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

  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七、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概念和作用(P77)

  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八、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2.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

  九、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概念

  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称为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十、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方,经济学家指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真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法。它又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经济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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