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重中之重,必然要考的)★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种类: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
二、城市规划----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
小城市,人中不足20万的城市。
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外迁“有害工厂”;发展“工业小区”。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环境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回顾评价,即根据历史资料;第二类是现状评价,即根据监测、调查的材料,对环境质量的现状作出评价;第三类是预断评价,根据发展规划对未来环境状况作出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
二、意义(重点)P116(简答或论述)△
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⑶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三、产生和发展◇P117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法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另外,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四、范围(掌握)
⑴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注意案例,结合法条及热点的环境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可选择)P119◇
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五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1.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2.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
4.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度相结合的问题
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重点)★
一、三同时制度概念★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
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四节 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许可证的管理程序: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二、许可证的作用:可简答)
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与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与资源管理。
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3.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行。
4.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
5.便于群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三、我国在水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1.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结合立法精神来看,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2.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
从理论上说,收费标准的确定,应该同立法的目的相一致,收费额一般不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否则排污单位宁肯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
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⑴物价指数的变化;⑵环境要求的提高;⑶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⑷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
3.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
排污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第六节 经济刺激制度(了解)
一、三种形式:财政援助(7%)、低息贷款(1%--2%)和税收
第七节 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一、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
1.物质循环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循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
2.清洁生产是指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以降低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3.清洁生产的实质,是从源头着手,预防为主,对产品设计、生产和消费进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二是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
5.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二、限期治理制度
1.限期治理对象:(1)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2)在特别保护区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2.限期治理的性质已上升为一种具有惩罚性的责任形式,具有行政强制性。
3.决定权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包括:(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2.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如下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①发生30人以是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以上;
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涉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利用放射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⑦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④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③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③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运行机制
(1)预防和预警机制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序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2)应急响应机制
第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
第二、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1小时报告制。
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第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确立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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