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听课笔记(9)
日期:2013-04-27来源:作者:访问次数:

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编重中之重)△

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面方面: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四种权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1.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2.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 
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㈠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1.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法定取得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2.强制取得。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3.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资源的木材蓄积量的增加,野生动物资源在自然条件下繁殖更多的野生动物。 
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如黄河入海口、长江入海口处,每年都淤积出大片的土地,这些土地都使得国家所有的土地面积增加,从而成为自然添附物。客体是无限的。 
㈡集体所有权的取得。 
⑴法定取得。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自然孳息的所有权。我国《法法》在规定自然国家所有权的同时,也规定集体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都规定了集体对土地、森林、草原的所有权,同时水法也规定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⑵天然孳息。 集体组织也可以与国家一样取得依自然规律在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而产生的自然资源。 
⑶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 
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㈢个人所有权的取得。 
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一种手段 
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不同P140(考点)△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主体范围

 

主体则十分广泛,几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

主体限定的范围很小

 

权利内容

受所有权和环境保护及生态规律的制约,而不是无限制的使用。

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六、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 
⑴按自然资源的类别分:土地资源使用权、草原资源使用权、森林资源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资源使用权、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 
⑵按自然资源的归属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⑶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费分,可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 
⑷按使用权是否预定了使有期限分:有期限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有期限使用权分为次数性使用权、阶段性使用权和终身性使用权。阶段性使用权如(城镇居住用地出让期限70年,工业用地的出让期限是50年),各种资源开发许可证也都规定具体期限,它们都属于阶段性使用权。终身性使用权的享有以使用权所依附的主体或客体的整个生命期为限(如某一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形式 
⑴确认取得。 
⑵授予取得。 
⑶转让取得。 
⑷开发利用取得。 
八、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原因(可选择)P142◇ 
⑴自然原因; 
⑵开发利用完毕; 
⑶因期限届满; 
⑷因闲置或弃置抛荒;(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⑸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 
⑹因主体消灭。 
第二节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一、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二、作用:其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用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自然资源规划是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第三节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一、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 
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一、自然资源许可概念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二、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1.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 
2.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 
3.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进出口许可证等) 
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本章重点难点)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作用: 
1.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2.它有利于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3.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偿使用形式P147
综合起来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二是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采取收费的方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 
三、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从广义上说,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也属于自然资源税。 
四、自然资源费种类 
1.开发使用费。(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 
2.补偿费。(如育林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等。) 
3.保护管理费。(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等注意看书) 4.惩罚性收费。(如耕地闲置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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