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听课笔记(11)
日期:2013-04-27来源:作者:访问次数: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编重中之重)★

  第一节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节重点)△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人的过错

  3.行为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行政制裁的方式:处分、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如下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企业职工行政处分分为下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行政处分的程序

  处决决定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分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职工)或1个月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作出处分的机关要求复议或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五种(客观题)○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

  在原《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为了统一标准,规定了3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若干档次;在《防止。。》、《海洋石油。。》和《海洋倾。。。》中规定了1000元、5000元、10万元等不同档次。《固体。。。》。。。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六、“罚款”“罚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罚款和罚金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

  2.罚金和罚款可以高于损失额,而赔偿金是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

  3.处以罚金和罚款可以是犯罪或违法的“未遂”,即只实施了犯罪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

  4.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则要支付受害人

  5.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和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才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七、行政制裁和行政处分的比较◇

  1.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是由违法失职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业、组织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科处。而行政处罚,是由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科处。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行政处分除了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3.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而行政处罚是对法人、组织或公民,其中有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业、关闭等只适用于法人。

  4.处罚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关闭等形式。

  5.救济方式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者,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对行政处罚不服者既可寻求行政救济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八、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九、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1.司法审查之诉。

  2.请求履行职责之诉。  。

  3.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

  十、诉讼时效(可能出多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时效: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环境保护法》则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第33条等资源法规则规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

  第二节   民事责任(本章重点)★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负责条件:不可抗力、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防止性的方式。2。补偿性的方式。3.处罚性的方式

  四、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排除危害

  2.赔偿损失:① 财产损失的赔偿

  ②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赔偿。主要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

  五、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这种行政处理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六、环境民事诉讼(曾出过大题)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侵权的受害者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七、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1.起诉资格的放宽。

  2.举证责任的转移。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4.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三节   刑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章重点)

  破坏环境与资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    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也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    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     即犯罪主体进行犯罪时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来说,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三、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本章重点)P189(结合罪名来看) 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在第6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立了专门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7)、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5—1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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