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标准组织(ISO)实施ISO9000和ISO14000质量管理标准
三、环境标准的性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样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 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本章重点P155)
一、体系:两级五类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类。
两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
二、环境质量标准概念: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叫做环境质量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概念: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1.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
2.地方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3.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4.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则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国家级标准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五、环境基准标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
六、浓度标准与总量控制标准的关系
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一般称为“浓度”标准。以环境特点决定的排放标准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称为“总量控制”。
通常情况下,实行总量控制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四节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注意) 3.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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