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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5年09月02日来源:四川自考网热度:

    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学位〔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南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统一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学校成人教育(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即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本科毕业生;
    (二)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学校网络教育(以下简称“网教”)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成教和网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网络教育统考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学生所属办学单位(含校外教学点、自考助学点)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笔试成绩合格;
    3.2024年1月1日前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成绩85分及以上;
    4.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成绩60分及以上;
    5.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6.雅思IELTS成绩6及以上;托福TOFEL、GMAT成绩达到满分的63%及以上;GRE成绩达到满分的78%及以上;

    7.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者(需提供教育部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可认定为外语水平达到要求。
    (四)成教和网教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认定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学士学位论文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在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再次申请的;
    (五)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学校通知为准。
    第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位办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一)本人申请。
    1.凡申请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西财在线”,提交网上申报信息,并打印所填报的《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信息确认表》。

    2.网上申报成功者应到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现场确认,并如实提交以下个人申请材料:
    (1)《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规定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需提供官网可查验的成绩单或认证报告);已获学位者需提交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4)本科毕业生学籍表(自考本科毕业生);
    (5)《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信息确认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鉴定,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位办。继续教育学院应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西南财经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2.申请者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

    3.成教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教本科毕业生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学校学位办复审通过后,将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如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由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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